襄陽市科協學術不端行為負面清單管理辦法(試行)
第一條 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弘揚科學精神,規范學術行為,堅持學術誠信,維護學術道德,促進襄陽學術創新與繁榮,根據科學技術進步法、著作權法和《中共中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》等規定,經市科協黨組(擴大)會議研究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襄陽市科協組織實施或征集的自然科學學術論文、科技創新智庫研究課題、決策咨詢報告等學術研究成果。
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術不端行為,是指違背科學精神和學術道德,弄虛作假、拋棄科學實驗數據、剽竊他人研究成果,敗壞學術風氣,阻礙學術進步的行為。
第四條 本辦法學術不端行為包含以下行為:
(一)脫離研究對象客觀實效夸大研究成果價值,弄虛作假的行為;
(二)剽竊、抄襲、侵占他人學術成果的行為;
(三)為得出某種主觀愿望的學術成果而故意偽造、篡改、遺漏及引用研究數據未注明出處的行為;
(四)引用他人學術研究成果重復率高于20%的行為;
(五)署名不實,請他人代寫文章或代他人撰寫文章的行為;
(六)在申報課題、成果、獎勵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的行為;
(七)其它學術不端行為。
第五條 凡涉及到第二條規定的學術研究成果存在學術不端行為,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通過來訪、信函、網絡等方式向市科協投訴或者舉報。對學術不端行為的投訴或者舉報,鼓勵實名制度。保護投訴或者舉報人合法權益,不得泄露投訴或者舉報人姓名、住址、電話等個人信息。投訴或者舉報應當有明確的被投訴舉報人,有學術不端行為的基本事實。否則不予受理。
第六條 市科協接到投訴或者舉報后,由相關部室進行調查核實。調查核實結果告知舉報人。
第七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事實認定成立的,視其情節輕重和所造成的后果,采取以下處理方式:
(一)納入科研失信名單,約談并通報批評;
(二)取消人才舉薦、科技工作者慰問資格;
(三)解除市科協專家庫專家聘用關系;
(四)撤銷其由此獲得的學術榮譽或資格,追回相關項目資金;
(五)取消三年內申報市科協發布的項目資格。
以上處理方式,可以單獨做出,也可以并用。市科協對學術不端行為事實認定不成立的予以澄清。
第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襄陽市科學技術協會。
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。
襄陽市科學技術協會
2020年7月13日




